今年5月14日,蘇某在
廣州番禺搬家時,想從小區的消防通道走,能節省不少路途。但是,消防通道平時都是大門緊鎖。為了抄近道,蘇某要求物業人員打開該門,遭到拒絕。一氣之下,他拿鋸條將門鎖鋸開,并將斷鎖扔在物業辦公室桌上。當物業辦公室主任前來阻攔時,蘇某手拿鐵錘威脅道: 我錘死你。 見對方未被嚇住,蘇某狠狠將其推倒在地,導致對方輕傷,構成九級傷殘。
案發后,蘇某于3月16日前往廣州市番禺公安分局自首,在偵查、起訴階段如實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實,但在開庭審理時翻供,公訴人認為不構成自首情節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醫藥費等合計12萬余元的賠償請求。
庭審中,蘇某的辯護律師提出蘇某主觀不存在故意傷害,客觀不存在實施傷害行為,此案為意外事件的辯護意見,請求法院判處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,應無罪予以釋放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蘇某因在
廣州搬家抄近道要從消防通道大門通過,遭被害人阻止后推倒其在地導致受傷,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。因其拒不認罪不構成自首情節,故依法作出判決。